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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DOE对蓄电池充电机能效的最新要求有哪些?

2018-5-16 11:12:12      点击:
16年6月13日,美国能源署DOE发布了电池蓄电池充电机节能标准(10 CFR 430.32(z)—Energy Conservation Program: Energy Conservation Standards for Battery Chargers)。该标准于2016年8月12日生效,并将于2018年6月13日起强制实施。

产品范围
该标准适用于2018年6月13日之后制造、进口为消费类产品充电的电池蓄电池充电机,包括:
用于消费产品的电池蓄电池充电机, 包括内置在消费产品里面的蓄电池充电机
用于潮湿环境的无线蓄电池充电机
USB 充电的设备及其他DC电源充电的产品
涉及产品如: 手机、数码相机、消费类的IT产品、 音频、视频产品、玩具、电动工具、电动牙刷、电动洗牙器等。

注册要求
电池蓄电池充电机在市场上销售前,需要被注册在Compliance Certification Management System(CCMS)上,有效期为一年。一年有效期后,如制造商或进口商想要继续销售此款产品,则需重新为该产品注册。

基本要求
2018年6月13日之后制造的电池蓄电池充电机, 必须符合小于或等于10 CFR 430.32(z)中规定的最大单位能耗UEC的要求:
美国DOE对蓄电池充电机能效的最新要求有哪些?
**Ebatt = 10 CFR part 429.39(a) 中定义的额定电池能量。